摘要 阿联酋中央银行(CBUAE)最近发布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开放金融框架条例》,为阿联酋开放金融框架的许可、监督和运营建立了框架,标志着该国金融基础设施转型计划的重要一步。此举旨在实现以下目标:确保开放金融服务的安全性和稳健性;采用有效且基于风险的数据共享和服务启动许可要求;提高开放金融服务的可靠性和效率以及公众信心;鼓励创新,促进竞争,通过提高所有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透明度使消费者受益;巩固阿联酋作为该地区领先金融科技中心的地位。 新法规要求所有受阿联酋中央银行监管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和支付服务提供商,必须参与开放金融框架。在客户明确同意的情况下,这些机构需提供客户数据访问权限并允许在其账户和产品上发起交易。开放金融框架由信任框架(确保交易安全性和透明度)、应用程序编程接口 (API) 中心(简化金融服务间的连接和数据共享)以及通用基础设施服务(支持跨部门数据共享和交易)组成。这些元素共同支持跨部门数据共享和代表用户发起交易。 该框架能够帮助持牌金融机构作为数据持有者和服务提供商,获取并利用消费者金融数据,以创造个性化体验和定制产品。同时,开放式金融平台还包括一个消费者同意模型,用于在集成业务系统内与受信任的第三方共享财务数据,使消费者能够通过跨平台无缝整合其财务信息。 法规主要内容概括如下(法规简介原文翻译): 1.授权实体 所有被许可人必须参与开放金融框架,并就其范围内的产品和服务参与其中。根据本法规,被许可人(作为数据持有者和服务所有者)必须向开放金融框架的参与者(作为数据接收者和服务发起者)提供访问客户数据的权限以及在客户账户和产品上发起交易的能力。 在任何情况下,数据共享和交易服务启动均须获得用户的明确同意,应用适当的身份验证流程并使用安全通信。本条例以及根据本条例规定的访问数据和账户的权利,不适用于不受中央银行监管的活动。 本法规授权提供开放式金融访问权限的许可证持有者包括以下实体:在阿联酋注册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银行代表处;专业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伊斯兰银行和伊斯兰窗口;金融公司;支付服务提供商(1/2/3/4 类);零售支付系统提供商;储值设施提供商;兑换所;贷款众筹公司;保险经纪人;保险公司(国内公司和国外分公司);中央银行视为相关许可证的任何其他实体。 根据本法规,受权提供开放金融服务的持牌人将分阶段加入。第一阶段将仅包括所有银行(包括外国银行的分支机构)和保险公司(国内公司和外国分支机构)。后续加入阶段将由中央银行通过官方渠道公布。 2.开放金融提供商及其许可 为了促进开放金融的采用以及企业作为许可数据共享提供者和/或服务启动提供者的参与,本条例为开放金融服务提供者设立了一个新的监管许可类别。 开放式金融服务提供者可选择其中一种或两种方式,根据开放式金融许可证进行数据共享或服务启动。 在不影响其持有的其他监管许可证的前提下,开放金融许可证不允许许可证持有人从事任何其他类别的许可活动,特别是不允许许可证持有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建议,或在许可活动中安排或调解交易,或以任何形式持有客户资金。 3.持牌视同人士 被视为持牌人的人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中央银行其提供任何开放式金融服务的意向,列出其意向活动的全部细节,并在开始此类活动之前获得中央银行的批准。 4.适用持牌人的条文 所有许可持有者,无论是否从事开放金融服务的提供,都必须遵守本条例关于用户通过开放金融提供商进行数据共享和服务启动的必须要求。 当本条例或其附属条例包含提供信息或采取某些措施的要求,或解决至少列出的某些事项时,中央银行可提出除相关条款规定的要求以外的其他要求。 总体而言,《开放金融框架条例》的出台为开放金融建立了全球标准,并加速了数字金融服务的普及。通过利用先进的开放式金融平台,持牌金融机构能够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需求,同时推动行业创新和竞争。随着新规的实施,阿联酋将站在全球金融科技发展的前沿,为消费者和金融机构开辟一条高效、安全的金融创新之路。我们期待这些新规定在不久的将来如何推动阿联酋金融服务业的发展,并提升其全球竞争力。